【港區國安法】被判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即喪失立法會參選資格

政治

發布時間: 2020/06/30 23:47

最後更新: 2020/07/01 00:0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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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港區國安法」條文列明,任何人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即喪失立法會參選資格。(資料圖片)

「港區國安法」條文已經生效。條文列明,任何人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,即喪失作為候選人參加立法會、區議會選舉或者出任任何公職,或者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資格。

而曾經宣誓或者聲明擁護基本法、效忠香港特區的立法會議員、政府官員及公務人員、行政會議成員、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、區議員,亦會即時喪失該等職務,並喪失參選或者出任上述職務的資格。上述規定資格或者職務的喪失,由負責組織、管理有關選舉或者公職任免的機構宣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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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編輯︰尹櫻霖